如何理解代位权诉讼,如何处理

时间:2023-09-29 作者:舟山律师

代位权的诉讼效果是:
1、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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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方式处理,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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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
1、代位权诉讼中,一般不宜调解或和解;
2、次债务人原则上不能提起反诉;
3、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但不能主张对代位权人的抗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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